
新湖南客戶端12月1日訊(通訊員 莫來銀)近日,東安縣人民法院蘆洪市中心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合同糾紛案件。
被告唐某系某網絡平臺的貸款業務員。2019年,原告范某因需償還某網絡平臺借款本金及利息,便委托唐某向某網絡平臺還款,雙方約定,每月償還的本息由范某通過微信轉給唐某,唐某再將該款項還至貸款平臺。2019年1月30日到2022年6月5日期間,范某向唐某微信轉款44筆,總金額為36201元。唐某收款后,僅代范某向網絡平臺還款644元。之后,唐某又向范某借款4000元,償還了2000元。范某發現唐某未幫其還款后,多次催促唐某還款未果,無奈訴至法院,請求依法判處。
案件審理過程中,承辦法官發現雙方當事人在案發前關系較好,彼此信任,經濟往來較為頻繁,有一定的調解基礎,本著“調判結合,調解優先”的原則,承辦法官組織當事人進行了庭前調解,但雙方對本案之外所涉經濟來往爭執不清,各執一詞,難以達成一致意見,并要求開庭審理該案。庭審結束后,承辦法官對案情進一步進行了梳理,結合庭審情況,認為還是存在著調解的可能。于是承辦法官聯系雙方當事人再次進行調解,充分的交換了各方當事人的意見,并提出了相關調解建議,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初步調解意見。由于雙方當事人均在外地,為了更好的處理案件糾紛,把矛盾糾紛第一時間化解在基層,承辦法官當即決定前往當事人所在地現場調解。最終,雙方在承辦法官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,握手言和。
東安法院堅持將人民法庭作為人民法院服務基層、服務群眾的前沿哨所,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司法便民“橋頭堡”的作用,深入踐行司法為民宗旨,始終做到用真情解決矛盾,用真心化解糾紛,解決群眾急難愁盼的問題,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。
責編:田文
一審:田文
二審:王坤
三審:張明
來源:東安縣融媒體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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